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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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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上海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生活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合同的签订,而合同一旦签订了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有时人们会对合同进行附加一些条件,才使得合同生效。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该规定,所谓附条件合同,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含义:
1、所附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附法定生效条件的合同不属于附条件合同。
2、所附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3、所附条件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条件。比如需一方先付款另一方才供货等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限制条件,就不属于对合同效力的限制条件。
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1、依法律行为的性质不许附条件。如票据行为、抵消、撤销、承认、解除以及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不得附条件。
2、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得附条件。如结婚、离婚、收养、继承的承认与抛弃、对非婚生女的承认与否认等不得附条件。例如,将二人离婚作为取得房产的附条件。
3、违法的行为不能附条件。如甲、乙约定,如果甲、乙继续通奸,甲将房屋赠给乙。
生活当中的约定时非常多的,那么在兄弟之间约定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够成立,这个在法律上也是有所规定的,在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的情况下,合同一般成立生效的,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兄弟之间约定的合同生效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换句话说,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联系在于: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当兄弟约定的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时便发生效力。
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生效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此处已改,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