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8829473

律师信息
李学峰-上海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李学峰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101200610987605

  • 电话:

    13818829473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来源:上海合同律师
[导读]:   李学峰,上海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

  李学峰,上海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合同的签订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下的产物,因此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保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完全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二、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怎样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主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做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

  三、无效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签订合同时一旦有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或可撤销条件的时候,就会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好了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现代社会保险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人们的生活也是离不开保险的业务的,保险的购买是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1、主体合意

  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亡的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会使合同无效。

  2、客体合法

  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以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其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进的经济保障;保险人则以承诺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提供经济保障为代价,赢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以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为基础的。

  4、我国《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点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保险合同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保险人仅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资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严格规定;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有履行承担保险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失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它权利人;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受益人无需受民事行为能力或保险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为与其由劳动关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之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三、保险合同合同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Copyright © 2008-2020

上海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网站管理